Article 18

In force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林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