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五条有效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