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