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生产。在保护和开发利用林地造林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破坏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提高林地利用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