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林地保护等级,实行林地分级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保护功能的公益林地进行重点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资源消长和林地生态环境变化的动态监测,建立林地资源档案数据库,及时掌握林地变化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