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公共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公示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不得侵占、挪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将年度开展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情况报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