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公示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不得侵占、挪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将年度开展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情况报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