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八章 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第四十八条有效除本章规定外,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其他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协商、报送、审查、监督和争议处理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