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区域、本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的框架下与本企业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其确定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