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其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