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