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