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公益性就业服务:(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六)人才评价服务;(七)职业技能训练;(八)创业服务;(九)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