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从事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区域环境排放标准的;或者十二时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在城市公园、广场打陀螺、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