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者机动车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