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举办盈利性促销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与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在城市公园、广场举办公益性展览及宣传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