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进入城市公园、广场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电力、水务及通信等作业车辆;

(三)驻园单位公务车辆,执行环卫、养护等园内管理任务车辆,公园观光车辆。

允许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