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城市公园、广场内开展各类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进行,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批准开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动除外。
每日十二时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不得在城市公园、广场内打陀螺、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儿童打小陀螺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公园、广场内合理设置可以实时显示监测结果的噪声监测设施,会同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园、广场内的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
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公园、广场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城市公园、广场环境噪声限值和禁止事项。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