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七条有效禁止携带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城市综合公园和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其他城市公园、广场。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城市公园、广场时,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公园、广场设置告示牌,告知宠物入园的禁止事项或者相关注意事项。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