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在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中,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洪安全、河势控制、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非法采砂等行为;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岸线的保护和管理,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使用、登记及临时用地等手续,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农业、公安、建设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