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将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辖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承担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