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