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批准使用长江岸线资源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