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以及从事其他禁止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