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