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航运枢纽内建设可能影响其安全与正常运行的项目,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