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禁止非法采砂。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