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集约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被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