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

(二)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规划调整,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四)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