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集约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经批准使用的长江岸线资源的范围、用途等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