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分区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长江岸线资源利用条件较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区域,可以规划为开发利用区。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