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长江岸线资源控制利用区的范围包括:

(一)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可能造成不利影响,需要控制其开发利用强度的区域;

(二)险工险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河势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需要控制其开发利用方式的区域;

(三)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江扬中段暗纹鲀刀鲚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部分实验区,沿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需要控制其开发利用方式的部分区域;

(四)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划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