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分区保护第十一条有效根据河道自然条件、岸线资源现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要求,长江岸线资源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实施分区保护。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