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区的范围包括:

(一)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调水水源保护区等为保障供水安全划定的区域;

(二)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江扬中段暗纹鲀刀鲚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核心区;

(三)沿江重要湿地、森林公园等生态功能保护区;

(四)沿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五)长江与京杭运河交汇区域等重要航运枢纽;

(六)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划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