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分区保护第十二条有效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一)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调水水源保护区等为保障供水安全划定的区域;(二)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江扬中段暗纹鲀刀鲚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核心区;(三)沿江重要湿地、森林公园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四)沿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五)长江与京杭运河交汇区域等重要航运枢纽;(六)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划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