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的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