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三)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前款所列事项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