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本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

(三)本级决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前款所列事项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