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细化预算编制,及时向社会公开预算信息。

除涉密信息外,预算信息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