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不力的,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运营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