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4 监督管理Article 31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不力的,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运营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