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地方金融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