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受理方式,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举报。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