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地方金融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