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进行地方金融投资,应当自愿参与、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