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管理及收费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含承接广告等一切有偿业务),取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分配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