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管理及收费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含承接广告等一切有偿业务),取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分配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