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情形及时予以依法处理。

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定,评定结果通过媒体对外公布。

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开展法律和物业管理知识的培训。

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