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