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Chapter 3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Article 33In force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