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