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