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二节 代理第六十八条已废止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